20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首犯获刑13年
本报12月17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潘春培)今天,记者从琼山区法院了解到,琼山区法院依法对蔡某等20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首犯蔡某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孙某洋、党某磊、张某、农某宏四人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4年不等刑期,并相应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始,被告人蔡某先后在海口市云龙镇及演丰镇创办养殖场,聘请了被告人农某宏、党某磊、王某业、张某等人打理业务,先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了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珊瑚类生物1589块,砗磲科生物384个,珊瑚礁石(活石)4.1吨,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6045136.9元;2019年2月12日后,蔡某因生病,由其妻子孙某洋继续经营养殖场生意。因孙某洋无从事养殖及销售经验,便与被告人党某磊以分红的形式达成协议,给党某磊每月利润的10%作为提成。
据海南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和审计,被告人孙某洋、党某磊、张某、庞某强、农某宏、王某业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480405.9元至608441.8元不等;王某晨、郑某军等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分别为548854.2元、10236元不等;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为57200元;被告人任某勇、陈某超、张某华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为1705418.69元。
经鉴定,涉案珊瑚、砗磲、玳瑁、海龟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砗磲科生物均属于濒危物种;其中公安机关扣押的7只玳瑁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中列为濒危物种,《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均列为极危物种,现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Ⅱ级。法院依法对20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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