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小轿车睡着 被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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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今年1月19日20时许,驾驶人刘某基(男,53岁,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驾驶车牌号为琼A7××P0的小轿车从海口海甸岛人民大道某小区离开,当其行至世纪大桥复兴城路段时睡着,巡逻民警发现后将其叫醒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刘某基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2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刘某基因涉嫌醉驾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移交起诉、判决。
4月8日,龙华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刘某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事故案例
男子骑电动车载物超宽撞倒八旬老人致其死亡
2019年9月28日,当事人邱某兴(男,27岁)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电动自行车脚踏板处放置一纸箱,宽度108cm(电动自行车的手把宽度66cm)。10时许,邱某兴驾车行至28号门前路段时,由于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电动自行车碰撞路人罗某英(女,83岁)。随后,罗某英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罗某英于9月30日死亡。
海口公安交警经调查后认为,邱某兴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宽,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邱某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英不承担责任。
答疑解惑
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能否继续驾驶机动车?
答:驾驶人如果因疾病等原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如果身体条件(如存在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
交通违法曝光栏
以下曝光10辆外卖违法电动车辆,希望广大骑手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以下交通违法信息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
序号违法车牌违法日期违法行为违法路段
1海口0580992020/12/18闯红灯人民大道三路
2海口A205912020/12/18闯红灯人民天桥
3海口2788712020/12/18闯红灯振兴南路
4海口9179072020/12/21闯红灯高登东路
5海口8703562020/12/21闯红灯高登东路
6海口2276702020/12/17闯红灯高登东路
7海口1118452020/12/17不戴头盔高登东路
8海口1753722020/12/17闯红灯高登东路
9海口A585172020/12/21走机动车道国贸大道
10海口2039902020/12/18闯红灯国贸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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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稿件由特约记者陈世清通讯员林馨钟玲记者符小霞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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