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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向妻子证明有能力挣钱 伪造判决书称“被拖欠工程款” 妻子拿去法院核实后才知道真相;海口龙华区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其提起公诉

海南特区报 2021-01-01 09:02

本报讯文昌籍男子叶某某为了打消妻子顾虑、证明自己有能力挣钱,伪造了一份判决书,谎称自己赢了官司但没有要到被拖欠的工程款。一直吵着要离婚的妻子带着这份判决书前往法院辨别真伪时才知道真相。叶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叶某某的刑事责任。记者畅凯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因其妻子王某某误会其无正当工作游手好闲,无法给家庭提供经济来源,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某提出离婚。此时,为了稳住婚姻,也为了打消妻子的顾虑,叶某某向王某某谎称其在外工作但承包方拖欠了一大笔工程款,他将承包方起诉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他胜诉,但目前尚未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

王某某听了叶某某的话,提出要查看法院判决书。叶某某表示答应,但苦于根本就没有法院判决书这一回事。叶某某随后通过百度搜索到一份法院判决书,自行将判决书内容修改,伪造了一份“叶某某诉深圳市××(集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然后拿到海口府城一家打印店打印该判决书,之后拿着该判决书到海口南大桥底下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让制假证人员在伪造的判决书上盖上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印章(经鉴定,该印章为伪造印章)。叶某某随后将伪造的判决书交给王某某。

2018年3月28日,王某某拿着叶某某提供的判决书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核实真伪,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核实,该判决书并非该院出具。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伪造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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