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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离婚后与继子共同出资买房 男子:结婚需入住新房遭拒;法院判其享35%产权

海南特区报 2021-01-11 09:38

本报讯父亲与继母李华离婚后共同生活了10年,其间男子张明与继母李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张明称,自己于2019年因结婚需要入住房屋,却被李华拒绝。为此,他将曾经的继母告上法庭。记者吴佳穗

【事件】

男子:与继母共同买房,交房后她擅自入住

李华、张明原系继母子关系。2007年4月16日,李华与张明的父亲登记离婚,离婚后3人共同生活至2017年10月。2018年3月6日,李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中“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变更登记为“非亲属”。

2017年4月13日,张明、李华与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位于海口桂林洋大道某小区的房屋,房屋总价款679302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09302元,余下房款47万元由两人按规定期限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并授权委托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支付。

张明、李华已于2017年3月31日共同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该公司出具《海南省海口市资金往来专用凭证》确认;李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该公司支付189302元购房款。

2017年10月12日,张明、李华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共同向银行借款47万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涉案房屋贷款由张明还款;2019年1月起,李华向张明转账,由张明代为还款。

2018年4月16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张明、李华交付涉案房屋。2018年7月23日,李华自行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涉案房屋,居住期间支付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2018年12月21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向张明、李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上载明涉案房屋权利人为张明、李华,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张明称,李华偷偷将房屋简单装修后,于2018年年中擅自入住。2019年,他因结婚需要入住新房却遭拒,后表示停止还贷,李华迫于贷款压力与其协商卖房后分割房款,但一直未出售。因李华拒绝张明入住涉案房屋,张明认为李华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审理】

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分割房屋,男子享35%产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原、被告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时双方仍存在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另外,原、被告共同与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共同出资支付房款总额的30.81%即209302元,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且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亦载明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故被告认为涉案房屋应当视为按份共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应当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原、被告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后,被告自行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且明确拒绝原告入住该房屋,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原、被告未就涉案房屋约定不得分割,且双方已经丧失共有的基础,故原告请求分割涉案房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由被告支付大部分,且涉案房屋的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支付,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李华享有涉案房屋65%的产权,原告张明享有35%的产权。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张明于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对登记在李华、张明名下的涉案房屋房产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清偿购房贷款后,原告张明享有35%的份额,被告李华享有6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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