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局 公 告
岑初谈:
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6810284707
你经营的废塑料加工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博片村,主要利用废旧塑料袋生产加工塑料颗粒项目,因未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龙环罚〔2020〕1号),对你作出处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缴纳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罚款的法律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你单位项目已停止经营,无法联系到你单位项目的相关人员,现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海龙环催字〔2020〕21号)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地址:海口市金园路龙华金园办公区203室
联系人:符何宁
联系电话:0898-68928355
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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