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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怀上他人孩子,海口一男子诉求不履行120万元离婚补偿费败诉 法院:应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法制时报 2021-01-18 08:04

■本报全媒体记者张星实习生吴昭培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可以反悔、不履行吗?近日,海南省高院对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再审请求,并对离婚协议中财产补偿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详细解释,取得很好的法律普及效果。

【案情回顾】

家住海口的叶某和黄某原是一对夫妻,在婚姻生活里,叶某在外工作,黄某做全职太太,育有俩女儿。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后产生财产纠纷。

黄某婚后不工作,全靠叶某挣钱支撑整个家庭。叶某要为家庭、事业努力打拼,因经常加班在家时间相对较少。黄某却以叶某在家时间少为理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取高额财产。叶某称,他开始不同意离婚,黄某便定时每天下午打电话骚扰叶某,并多次去他所在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迫离婚。2017年4月13日叶某和黄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叶某支付黄某离婚补偿费120万元和女儿的生活保障金200万元。

叶某称,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黄某一方面胡搅蛮缠,一方面作虚假表态,骗取叶某相信其获得的所有款项会用于孩子的抚养教育。而实际上自2017年4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到2018年1月仅九个月的时间里,黄某就与其他男人怀孕近临产。这让叶某非常地愤怒,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离婚协议中的高额补偿是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双方矛盾再次一触即发。2018年,叶某将黄某告上了法庭,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叶某应按协议履行其支付离婚补偿费等义务。

二审后,叶某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他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补偿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承诺赠与性质,高额离婚补偿费、女儿生活保障金的支付义务是不合理的。他还认为,黄某有欺骗的嫌疑,自己名下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已被冻结,除支付两女儿的抚养费之外,已无力另行支付离婚补偿金。对此,黄某持反对意见,认为叶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省高院审查认为,我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适用于解释《离婚协议书》有关离婚补偿费及生活保障金的条款,叶某主张离婚协议中支付120万元离婚补偿费、200万元女儿生活保障金的条款属于赠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承诺赠与性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离婚协议书》为叶某和黄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叶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该《离婚协议书》中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故《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叶某所提交的证明只能证明其被冻结了股权、其他权益,而不能证明相关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已经被划拨他人。叶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锴认为,本案属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从省高院的再审裁定来看,叶某虽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受胁迫和欺骗而签订,且履行时已发生情势变更,但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最后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由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受其约束;同时,因叶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履行时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其无力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费用,进而判决叶某按协议履行义务。

结合该类案件,秦锴提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婚姻不是儿戏,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同时基于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通常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赠与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就要受其约束,依约诚信履行,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发生纠纷时,一般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若确实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或其他协议时系受欺诈或胁迫抑或是存在其他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相应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报警记录等,并积极咨询律师维权,以便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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