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女儿多次受阻 他状告前妻男子:女儿在哪所小学,哪个班级,我都无从知晓 女子:前夫有暴力倾向影响到了女儿的健康成长 法院:每月可探望两次,女儿春节轮流和父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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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生活在海口的张斌和朱倩离了婚,双方约定女儿由朱倩抚养,探望权给了张斌。然而,5年后张斌一纸诉状将朱倩告上法庭,称朱倩以各种理由拒绝和阻碍他探望女儿,希望法院支持他行使探望权,并确定具体探望的时间、次数、地点以及方式。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天宇
案由
阻碍前夫探望女儿女子被告上法庭
1981年出生的张斌比朱倩大1岁,两人相识后很快坠入爱河,领证结婚后,朱倩于2012年给张斌生下女儿张丽。
爱情来得快走得也快,三年后的201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那时,双方约定孩子由朱倩抚养,张斌每月承担700元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张斌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四天。
然而,张斌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不但与朱倩发生过冲突,还与朱倩的父亲产生过不愉快。由于不能正常探望女儿,加之张斌对朱倩及其父母教养女儿的方式方法产生不满,2020年,张斌以其未能正常行使探望权为由,将朱倩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具体探望女儿的时间、次数、地点以及方式。
原告
每次探访女儿时均被拒绝和阻碍
当初张斌和朱倩协议离婚时,并未对张斌探望女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作约定。
张斌称,两人自离婚后,他每每要求探望女儿时,均被朱倩以各种理由拒绝和阻碍,严重影响他与女儿的父女感情。离婚五年来,因张斌很少与女儿单独相处交流,致使女儿对张斌日渐生疏。
“自2018年9月6日开始,我给朱倩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2019年3月开始不配合我探望女儿。”张斌说,2019年9月份,女儿已开始上小学,他短信询问朱倩在哪所小学,朱倩也未回复告知。导致他与女儿同在海口生活甚至不知道女儿在哪所小学,哪个班级读书。
2019年暑假前,张斌答应给女儿买礼物。同年10月份,张斌拿着礼物到朱倩住所想探望女儿,因朱倩不配合和各种借口阻碍,张斌未能与女儿见面,礼物也一直未能交给女儿。
张斌称,当日,他发短信通知朱倩重新签订关于如何探望女儿的补充协议,可朱倩根本就不理睬他。
被告
原告有暴力倾向应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对于张斌的诉求,朱倩有着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张斌的主张与事实根本不符,因为张斌对她采取家暴,对女儿产生心理影响,女儿不愿意接受张斌。张斌的暴力倾向,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应暂时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所以,孩子现在不适合接受张斌探望。
“女儿已经即将年满8周岁,在法律上马上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可以正常表达其个人的意愿和要求。”朱倩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女儿个人的意愿,并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暂时中止张斌行使探望权,否则女儿的心灵则继续受其影响和威胁,其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此外,朱倩还称,行使探望权应充分综合考虑孩子生活、学习的方式、环境以及是否具有现实的可执行性。不宜次数过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更不能借此骚扰、打扰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院
父母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应成为与孩子交流的阻碍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张斌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对于孩子而言,父母是他们一切所需的来源。父母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应成为父母与孩子之间情感培养及交流的阻碍。虽然张斌、朱倩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父亲的关怀和照顾是每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情感需求。张斌作为未成年人张丽的父亲,对张丽行使探望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满足父女之间的情感需求,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认为,张斌在行使探望权时,应以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为前提,多与孩子互动并进行情感交流,避免因自身与朱倩的矛盾冲突在孩子面前作出不当言行。朱倩抗辩张斌有暴力倾向,且行为严重影响到女儿的身心健康,请求暂时中止探望。但是其提交的保证书及录音音频仅能证明张斌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多次与朱倩产生冲突,双方矛盾激化,张斌说出不当言语,而不足以证明张斌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不适宜探望的情形。
关于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斌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张斌从朱倩指定地点将女儿接走,于当日17时前将女儿送回指定地点;每年暑假期间,张斌可将女儿接走与其共同生活15天,每年寒假期间,张斌可将女儿接走与其共同生活7天;农历春节期间,女儿按年份轮流与张斌或朱倩共同度过除夕至初二3天,女儿在张斌处度过春节的时间计入寒假共同生活天数,朱倩应对张斌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父母关系恶化不能中止探望权
父母的探望权有哪些规定?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另外一方不应无理进行阻挠,这既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又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仍然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展。
《民法典》还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此,罗荣称,根据此条规定,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此外,《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罗荣表示,对八岁及以上的孩子,人民法院在判定抚养时,需要询问孩子的意见。所以,在变更抚养权时,也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当然,无论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都应该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而应将父母之间原有的矛盾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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