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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混凝土浇筑工人因工伤残,公司以系第三者侵权造成为由拒赔 企业推责无据被判赔偿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07

四川男子吴浩(化名)与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入职8个月,吴浩在进行水泥浇筑过程中,因水泥泵车的软管发生爆炸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浩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陈旧性胸椎骨折、胸椎管狭窄。吴浩伤情严重,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以由第三者侵权造成,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吴浩因工致残程度七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赔偿金等36万余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水泥泵车软管爆炸

致工人伤残

2017年3月1日,吴浩与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富力海洋公园工人劳动合同》,约定:吴浩到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月,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同年11月25日,吴浩在进行水泥浇筑过程中,因水泥泵车的软管发生爆炸导致受伤,随后被送往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经诊断,吴浩所受损伤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肋骨骨折、肺挫伤等。2018年3月30日,吴浩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经诊断受损伤为陈旧性胸椎骨折、胸椎管狭窄。

2018年8月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浩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8年9月1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吴浩的劳动能力作出鉴定,其结论为损伤经鉴定为伤残七级,无护理依赖。2018年10月29日,吴浩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1月6日,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吴浩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2月25日,吴浩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自己与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自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赔偿金等总计38.43万余元。

庭审中,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吴浩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事实没有异议。

另查明,2018年10月25日,吴浩与案外人人保公司、海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人保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吴浩保险金56239元,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吴浩承诺收到人保公司赔偿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人保公司追加赔偿;上述赔偿金是对

2017年11月25日事故所造成吴浩人身损害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海某公司的赔偿责任及人保公司的保险责任就此终结。

公司以第三者责任

造成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浩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浩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吴浩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吴浩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由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支付吴浩的各项工伤待遇。即该公司对于吴浩因工伤所致的各项损失依法负有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吴浩与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吴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赔偿金等总计36.33万余元。

宣判后,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吴浩虽为工伤,但由第三者责任造成,且求偿权也是吴浩放弃,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吴浩的伤害损失理应由海某公司来承担。

吴浩则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在获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后,并不影响自己向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公司推责无据

被判赔偿36万余元

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浩之间劳动关系应否解除?应否赔偿吴浩因工伤所致的各项损失?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应否解除的问题。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浩缴纳工伤保险费,吴浩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否赔偿吴浩因工伤所致的各项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浩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吴浩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吴浩虽从案外人处获得赔偿,但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除医疗费用外,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应向吴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维持。

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已为劳动者办理基本保险,吴浩这次工伤是因案外人海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导致,并已获得199467元的赔偿款,吴浩的伤害损失应由海某公司承担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海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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