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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5万“购房指标费”买房无果,海口一男子诉请退款 法院:不当得利应连同利息返还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20

本想图便宜,花25万元从别人手中购买了一套内部指标房资格,谁知天不遂人愿,房子不仅没买成,对方也不肯退还25万元。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涵返还原告魏某25万元购房指标费并支付利息。

■本报全媒体记者麦文耀

案情回顾:男子花25万元买“购房指标”

2018年6月,原告魏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吴某涵。吴某涵得知魏某有购房意愿,称其认识第三人某学院后勤公司的人员,可以介绍原告购买第三人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攀丹古村(安置)公寓B座住宅楼。由于该项目系某学院的职工安置房,原告要购买须另外支付25万元的购房指标费。之后,吴某涵带魏某去第三人办公室商谈购房事宜,同时去工地看现场。

2018年6月19日,魏某与第三人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攀丹古村(安置)公寓B座住宅楼项目,合作建房位于某学院内,由第三人负责组织施工建设,建设费用采取定额出资为限原则,具体出资数额根据原告所得的房屋面积等情况确定;魏某选定攀丹古村(安置)公寓B座A2706号房,建筑面积150.66m2,总计1506600元,2020年6月交房。

签订合同当天,魏某按吴某涵的要求向其支付了25万元的购房指标费,向第三人支付购房款1054620元。但是,该项目没有规划报建手续,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第三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向魏某交房,魏某遂要求第三人返还购房款、被告返还购房指标费。2020年5月13日,魏某与第三人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合作建房协议》,第三人向魏某返还已付房款1054620元,并向魏某支付迟延交房利息补偿和违约金共计15万元,共计1204620元。第三人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魏某。魏某多次要求吴某涵返还购房指标费,吴某涵都拒绝返还。

被告吴某涵称,双方的在沟通过程中作了口头约定,支付的25万元为其促成魏某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而应得的居间报酬,并非“购房指标费”。吴某涵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其与魏某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其也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并促成目的合同成立,故魏某向其支付的25万元,系应得的居间报酬。此外,其与魏某并无交情,之所以积极给魏某介绍房屋信息,带魏某到现场看项目的建设情况,撮合魏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就是为了赚取居间报酬。其没有购房指标,所以不存在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指标费”的情况。因此,魏某称该25万元系“购房指标费”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第三人某学院后勤公司称,公司和单位领导以及学院领导均未收过《合作建房协议》之外的款项,原告诉状中有关被告将“指标费”付给“学校领导”的说法不是事实。协议所涉攀丹古村(安置)公寓,公司没有给过任何人指标,没有原告所称的“指标费”一说。公司除收取合同款项外,没有收取过其他费用,且已与原告解除了《合作建房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公司还称,被告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公司不知情。综上,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该被列为第三人。

法院判决:如数返还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被告支付购房指标费25万元,向第三人支付70%购房款1054620元。但是,涉案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能复工,原告所购房屋亦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三人已与原告解除《合作建房协议》,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声明涉案项目不存在购房指标问题。且原告魏某、被告吴某涵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故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其的25万元购房指标费无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吴某涵因不当得利而取得利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如数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被告辩称该笔费用系其居间报酬,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吴某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某购房指标费25万元并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应返还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由此可见,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即一方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得利和受损无法律上的原因、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李鲁南表示,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25万元购房指标费是为了购得房屋,后因非原告的原因使得原告未能购得,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已将原告支付的1054620元70%购房款退还,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25万元购房指标费,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且已给原告带来损失,故此被告吴某构成不当得利。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吴某涵将25万元不当利益款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魏某合理合法。

李鲁南提醒,不管市场运作房转让指标协议是否有效,将指标进行交易转让都是违反规定的,转让后的房产也无法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指标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李鲁南说,目前,国家已经叫停市场运作方式建设职工住房,以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建房方式取而代之。这一类房屋都是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建,不允许职工私自转让,因此也不会为“指标房”购买人办理房产证。因此,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购房者尽量不要购买这样的“指标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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