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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市民在淘宝19家店购买同一款问题食品提起19起诉讼 要求10倍赔偿均获法院支持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30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海口市琼山区的吴某某知道一款名为“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于是他在淘宝网上从19家店铺购买了这一款产品,随后向法院提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维权诉讼,要求19名经营者返还货款和支付货款10倍赔偿。19家经营者均以“吴某某为职业打假人,其以获取高额赔偿而恶意进行交易与诉讼”为由,提出不应认定吴某某为消费者,但一审二审法院都未支持经营者的说法。2020年12月,海口中院在其中一起诉讼中作出终审判决,经营者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怡佳超市(下称:怡佳超市)向吴某某返还货款298元及赔偿2980元。而在其他18起诉讼中,法院也都支持了吴某某的诉求。

案情

淘宝购买同一种食品提起19宗诉讼

怡佳超市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店铺,店名为“俏美人TB达人馆”,会员名为“美丽生活从遇见开始”。2020年3月15日,吴某某从怡佳超市经营的淘宝店铺链接购买2盒“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并支付了298.16元。2020年3月,在收到上述涉案食品后,吴某某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向海口琼山法院起诉怡佳超市要求返还货款和支付货款10倍赔偿。

庭审过程中,怡佳超市称涉案产品的来源是从微商处购买,再通过微商代发至客户。怡佳超市辩称,吴某某在淘宝网上多家店铺购买了同种类的“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均以该些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为由,向海口琼山法院起诉共19宗案件,其行为是为了牟利的职业打假行为,有合理理由认定吴某某为职业打假人,其是以获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而恶意进行交易与诉讼,并非一般消费者,因此,吴某某为牟取利益并恶意提起诉讼的购买行为不应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一审

涉案食品违反多项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从怡佳超市经营的网店链接上购买了涉案食品并支付了价款,吴某某、怡佳超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怡佳超市辩称因吴某某在多家网店中多次购买、大量购买涉案同类产品,并非为生活所需,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条规定的主体为“购买者”,可以看出在食品、药品领域,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认定为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吴某某主观上存在“知假买假”,其“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知假买假”和获利目的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且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促使广大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得到进一步的落实,推动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更加健康和谐。吴某某仍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权利。

对于吴某某主张的涉案食品存在的问题,法院认定涉案食品存在配料表标注不正确、未标示未原始配料、营养成分表的能量值有误、载明了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及地址、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等问题,违反多项食品安全标准。怡佳超市提供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吴某某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怡佳超市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吴某某主张新邵怡佳超市返还货款298元及赔偿29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新邵县严塘镇怡佳超市向吴某某返还货款298元及赔偿2980元。

二审

支持消费者诉求

怡佳超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和怡佳超市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怡佳超市上诉主张因吴某某在多家网店中多次购买、大量购买涉案同类产品,故并非为生活所需,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过比对,一审法院已认定涉案食品违反多项食品安全标准,且怡佳超市亦予以认可。据此,怡佳超市未举证证明其在进货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查,因此,怡佳超市上诉主张对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知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1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在购买同一款食品的其他18起诉讼中,法院也都支持了吴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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