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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高空抛物,乱丢生活垃圾” 海口财运大厦物业:难以确定具体抛物者,只能让保安加强巡逻

海南特区报 2021-03-25 02:40

□记者林道亨

本报讯近日,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财运大厦的居民向记者反映,小区有人高空抛物,公共阳台区域和居民家的窗户挡雨板上堆着不少垃圾,不仅影响环境卫生且存在安全隐患。

3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财运大厦走访,了解到该大厦是商住两用楼,有10多层楼。在四层的公共阳台区域,记者看到有烟头、塑料袋等垃圾,一名保洁人员正在现场清理。“被扔在公共阳台上的大多是生活垃圾,有时清理时能装好几个垃圾袋。”该名保洁人员说。

记者随后来到财运大厦五层,看到不少居民家的窗户挡雨板上有塑料袋、饮料瓶、废纸等垃圾。“废纸、烟头、口罩……楼上住户经常往外扔垃圾,万一砸到人怎么办?”住户刘女士称,小区住户应提高自身素质,不随意朝窗外扔东西,自家阳台也尽量不要堆放杂物,以免大风天气,杂物被风吹下砸伤过往路人。

记者随后将情况反馈给财运大厦物业,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大厦确实存在有人高空抛物的情况,为此物业安排了保洁人员每天对公共阳台等区域进行清扫,还在各楼道大厅位置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语,可高空抛物现象还是经常发生。

“我们也不知道是谁扔的垃圾。”该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小区公共阳台等区域没有安装摄像头,物业难以确定具体抛物者,目前只能让保安加强巡逻。

【法律链接】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处理方法有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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