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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海口日报 2021-03-25 02:37

●案例:

在义龙东路某水吧内,执法队员发现有顾客正在吸烟,于是立即对水吧负责人进行口头教育,要求其安排店员佩戴禁烟红袖章及标语牌担任控烟劝导员,禁止顾客在店内吸烟,并将地上的烟头、烟蒂清扫干净。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第二十二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案例:

12345接到某小区住户投诉,小区A栋楼内有居民将垃圾堆放至楼道,不仅影响其他居民通行,还造成楼道内蚊蝇漫天,恶臭不止。接到投诉件后,属地中队执法队员立即前往该小区核查。经查,该小区A栋楼梯间确实存在随意堆放垃圾的情况。执法队员随即对随意堆放垃圾的住户进行口头教育,并要求其将垃圾清理干净。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单位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住宅小区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

(二)环卫设施齐全,公共厕所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三)无乱搭建、乱挂物件、乱堆放、乱停车、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排污水、乱丢垃圾的行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卫生。

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发现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组织整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抛丢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六)在指定地点外堆放建筑垃圾;

(七)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案例:

在某学校门口,常有补习机构宣传人员派发传单。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并要求宣传人员将被丢弃在地上的宣传单清理干净。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散发行为,及时清理被丢弃的广告和宣传品,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

在某商场门前,执法队员发现有人私自划线设停车点进行收费。执法队员立即对该停车点负责人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整理/曾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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