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第二中学关于督促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海口市第二中学作为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以下债务人及时向我校偿还所欠借款,具体债务人及款项如下:1、苏声智,借款时间1986年,借款本金31873.34元及利息;2、周明琪、唐梅,共三笔借款:第一笔借款时间1991年1月,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第二笔借款时间1991年8月,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第三笔借款时间1991年9月,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
限上述债务人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我校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如以上债务人未按要求及时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我校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相应权益。
如债务人及家属等其他相关知情人员看到本公告,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898-66259708。
海口市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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