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药品超市未明码标价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李云川陈晓洁)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因违反商品应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今天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顶格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旧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旧州镇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品超市门店内药品、食品、日用品等货架及商品上均未标注销售价格,也未见其在店内其他地方标注销售价格。当天,执法人员经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从2020年8月开始,在琼山区旧州镇从事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商品经营销售活动,至2021年2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811.29元。
鉴于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属于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对该药品超市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11.29元。
3月12日上午,海口回春堂药品超市负责人到旧州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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