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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海南特区报 2021-03-25 09:58

经调查,2019年7月8日,当事人(单位)海南鼎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港口分局(以下简称港口分局)办理了其名下柴油机动车辆琼A62120(详见附表)的出岛停征手续。该车在本机关登记入户。然而,经港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核实,当事人(单位)并未购买该车的出岛船票且2020年8月在海南省高速公路有行驶轨迹。

当事人(单位)办理停征手续后,在该车在省内恢复行驶的情况下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的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单位)处以其车月缴费额2倍的罚款682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开户行:建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6001002036053006138-023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已于2020年12月10日在海南特区报公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且公告送达期已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该当事人看到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到本机关缴纳罚款。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邮编:570206

联系人:白冰禾联系电话: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1年3月25日

附表

序号

1

案号

琼交征罚字[2019]033272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海南鼎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车牌号

琼A62120

法定代表人

崔俊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676071191E

处罚金额

6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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