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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公司借款200万元,海口一女子离婚后被诉求共同偿还 法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制时报 2021-03-29 09:00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海口女子徐丽与前夫林萧在2019年7月就办理离婚了,没想到,去年年初却被前夫的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前夫200万元债务。徐丽大呼冤枉:“前夫欠债凭啥要我来还?”近日,海口中院终审作出判决,认定200万元债务虽然产生于徐丽与前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被告上法庭

2010年,徐丽和林萧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20年1月,徐丽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因前夫林萧与许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徐丽被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涉及借款200万元。

原来,早在2017年4月25日,丈夫林萧、海南某餐饮公司、王晓以及海南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茵与许海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海南某餐饮公司和林萧向许海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限内月息2%,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王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妻子徐丽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吴茵以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同日,吴茵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许海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徐丽名下的房屋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许海向林萧转款200万元。此后,林萧又将其中的170万元支付给了王晓。借款到期后,由于林萧、王晓、海南某餐饮公司未能偿还借款,2017年9月1日许海起诉至法院,要求林萧等人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林萧、海南某餐饮公司向许海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王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许海认为,林萧的妻子徐丽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将其起诉至法院。

前夫称前妻是债务的主导者

一审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林萧是与海南某餐饮公司一起向许海借款,而非单独借款。据林萧在另案中的陈述,该笔借款实际是海南某餐饮公司通过其向许海借款,所借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林萧在收到200万元转款后即将其中的170万元转账支付给了担保人王晓,林萧并未直接使用该笔借款,200万元已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没有举证证实该笔款项用于了林萧与妻子徐丽的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徐丽其名下的房产也购买于该笔借款发生之前。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200万元债务虽然产生于徐丽与林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驳回了许海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许海不服提起上诉称,徐丽全程参与了借款过程,借款后将借款转给海南某餐饮公司使用并从中获利30万元,这笔借款是徐丽与林萧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徐丽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丈夫林萧陈述称,徐丽让其找许海借款给王晓,徐丽才是这个事情的主导者。

徐丽辩称,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200万元的受益人为林萧。

经查明,2017年4月27日,林萧取得许海200万元转款当日,向徐丽转款15万元。

法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0万元借款和利息是否为徐丽与丈夫林萧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200万元是林萧与海南某餐饮公司共同向许海借款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茵用其名下的股权质押,王晓对涉案借款2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表明涉案借款不是林萧个人借款;林萧收到转账的涉案借款200万元后立即将其中的170万元转账给了担保人王晓,也将15万元转给徐丽,但林萧在另案中的陈述,涉案借款实际是海南某餐饮公司通过其向许海借款,所借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上述事实无法得出涉案借款用于徐丽与林萧夫妻共同生活的结论。

法院认为,涉案借款200万元已远远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许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萧与徐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经营海南某餐饮公司及涉案借款200万元为其经营海南某餐饮公司的资金投入或者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徐丽对此也不认可;而涉案借款200万元到期后许海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要求徐丽承担还款责任,特别是许海在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时也没有执行徐丽与林萧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徐丽与林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明确林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皆是林萧为了生产经营产生,未用于家庭生活,由林萧负责追讨。上述事实不能推定出涉案借款是基于徐丽与林萧双方共同意思。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20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许海的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值得引起重视。那么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法律上的要点,夫妻一方又该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呢?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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