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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海边挖螺遇涨潮不幸溺亡 家属状告附近船舶所涉3家单位,共索赔76万多元;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南特区报 2021-03-30 09:54

本报讯女子钟某和4名朋友到昌江昌化港南侧海边挖螺时,因海水涨潮导致钟某不幸溺水身亡。钟某的家属认为附近施工船舶作业造成海水涨潮,进而导致钟某溺亡。钟某的家属事后将附近船舶所涉的3家单位告到法院,索赔丧葬费37544.5元、死亡赔偿金6669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6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768219.5元。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记者吴佳穗

女子溺亡,家属状告附近船舶所涉单位

2019年4月24日早上6时许,钟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孙某、陈某丙等四人到昌江昌化港南侧海边挖螺。五人挖螺至8时30分许,海水突然出现不规律潮汐变化,一分钟左右涨潮两次,潮高70厘米至100厘米,潮水先将钟某等五人从海里向岸边推,接着又将五人从浅水区冲至深水区,陈某甲等四人获救,钟某不幸溺水身亡。

当日8时33分,昌江昌化海岸派出所接警称有人落水,遂组织警力展开救援,并于当天9时30分找到钟某遗体。

钟某的家属认为,事发时,海南河道公司、宜昌航道局、中海建设海南公司正在附近河段施工,钟某是因施工船舶作业造成的涨潮而被海水淹没,进而导致溺水身亡。上述3家单位作业时未通知附近挖螺的村民,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与3家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将3家单位告到法院。

法院查明,附近船舶事发时并没有施工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海南河道公司与宜昌航道局签订协议,约定由海南河道公司将昌化江咸田村段入海口的疏浚工程发包给宜昌航道局完成。宜昌航道局又于2019年4月1日将涉案工程中的河沙开挖工程部分分包给中海建设海南公司。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宜昌航道局先后组织“吸盘4”船、“长鳄2”船进场施工,中海建设海南公司组织“昌化江3”船进场施工。

钟某溺水地点临近昌化江下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杨柳村至咸田村河段河道疏浚工程作业区。作业区内外当时停泊有若干艘施工船舶,其中包括宜昌航道局所有的“吸盘4”船、“长鳄2”船及中海建设海南公司所有的“昌化江3”船。“吸盘4”和“长鳄2”船舶登记所有人为宜昌航道局,事发时均未施工。“昌化江3”船舶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周某,事发时由中海建设海南公司使用。事发时该船没有施工安排,正在进行设备安装。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一方面并无证据证明三艘涉案船舶在钟某死亡时进行河道疏浚作业,故不应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与钟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事发水域是开阔的河口三角洲,即使合计约3000吨的三艘涉案船舶均在进行疏浚作业,仅凭其排水、喷水的水量也难以造成整个河口区域70厘米至100厘米的潮位变化。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足以证明涉案船舶疏浚作业可能导致潮位瞬间急剧变化的证据。原告认为根据水文和气象部门的相关资料,事发时没有可能导致潮位急剧变化的天气或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故导致钟某死亡的剧烈潮位变化只可能是因三被告的船舶正在进行疏浚作业导致的。原告仅凭当日气象和水文资料认为没有任何原因可能导致昌化江河口潮位瞬间变化,进而推断潮位变化只能是由于三艘涉案船舶的疏浚作业引起的这一逻辑推断是不正确的。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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