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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发布言论诽谤老东家 一医生侵犯对方名誉权,被海口美兰法院判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法制时报 2021-04-02 08:21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俗话有云:“祸从口出。”近年来,因为在网络上“乱说话”而惹上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常某就为了发泄不满,而在微博上发布了歪曲事实、造谣生事的言论而惹上官司。法院判决常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受害者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最终他为逞口舌之快而付出了代价。

案情:网上散布信息诬告诽谤前老板

王某是长流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因身体患病长期在外地就医。2016年1月1日,王某的合伙人李某某任命康某某为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日,常某应聘至服务中心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吃包住每月工资4000元。2016年6月,常某因工作失误和不团结同事被辞退,期间服务中心每月实发6000元(包括各种补助津贴),从未拖欠。2017年2月20日,常某重回服务中心工作。

2017年4月,服务中心停业装修,但作为四名留守人员之一的常某却在4月底不辞而别。2018年5月23日,常某找到王某声称服务中心拖欠其两个半月工资。5月25日晚,双方相约在王某家中面谈工资问题,但在交谈中常某突然动手打伤王某,令王某心脏病复发。王某家人报警后,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出警,王某叫家人将2个月零十天的工资共14000元交给派出所,让派出所转交给常某。

在此之后,常某不断给“12345”、海南省网信办、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扫黑除恶热线”打电话、投诉,恶意诬告、诽谤王某。与此同时,常某还在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大肆诬告、诽谤王某,负面影响迅速扩大,王某远在老家的亲朋好友纷纷打电话了解情况。为此,王某每日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长期失眠几近崩溃边缘,家庭生活和事业也一落千丈,给王某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失。

王某认为,常某恶意虚构他“抢劫、私卖医疗垃圾、拖欠工资、违法生育八个孩子,是黑社会组织头目”等事实,骗取政府部门调查,极大浪费政府资源。同时在互联网大肆传播、散布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信息,给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2019年5月,为及时制止常某的恶意侵权行为,王某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常某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有关诽谤原告的内容,通过报纸刊登道歉公告给他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同时支付心脏病复发住院的医疗费7401.4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判决:侵犯对方名誉权被判赔

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月1日,服务中心聘请常某为服务中心全科医师,固定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8年6月,服务中心及康某某出具《情况说明》称,服务中心在2017年4月期间进行内部装修及科室改造而申请停业,医生常某、护士卢某某、出纳吴某某、主管康某某在服务中心留守,留守人员工资由王某垫付代发,无拖欠工资现象。2017年4月底,因为服务中心无业务收入,职工宿舍到期时发现常某已经离开,未做任何工作交接,也没告知任何人。康某某打电话联系常某,但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从2018年6月开始,常某以王某拖欠其工资等由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2019年2月21日,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人民政府向秀英区委政法委作出《关于海口市秀英区社区卫生院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被群众匿名举报情况报告》查明,常某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已由秀英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劳动监察部门建议走法律程序处理。王某确实存在过行贿行为,但未发现其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和买卖医疗废弃物等行为。

法院认为,常某自2018年10月25日起多次在新浪微博上发布针对王某不完全真实的言论,并引发舆情,由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政府及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入调查核实后作出情况报告,在上述的复查中只有行贿一事属实,其他情况均不属实。之后甚至在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后,常某还继续在微博上对原告发布相似的言论。由于常某大量在微博上对王某发布不实的言论,对王某进行诽谤和侮辱,其主观恶意明显,使王某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并被多人知悉,常某在微博上对王某发布的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要求常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常某的违法情节,及给王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法院酌情确定常某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王某诉请常某支付医疗费7401.40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已告知王某另行起诉,该案不作处理。

2020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常某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针对王某的言论,并在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微博微信是公共空间,口无遮拦要担责

对此,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表示:“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都会涉嫌违法。”李鲁南说,本案中,常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李鲁南表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某些人认为微博、微信这样的网络世界是虚拟空间,言论不受约束。其实,纵然是属于特定圈子“自留地”的微博、微信,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新兴的网络空间,对他人都不能以言语辱骂、讽刺等形式来侵犯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李鲁南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李鲁南希望通过这起鲜活的案例提醒广大网友、群友,应该认识到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不负责地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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