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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不认 借款7年未还 海口一男子被诉竟称借条为受胁迫所写,法院不予采信判令还钱

法制时报 2021-05-13 10:58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海口男子张某不仅欠债7年不还,被告上法庭了还狡辩与债主无经济往来,甚至不承认自己曾写下过借条,辩称是受债主胁迫所写。法院认为张某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没有报警记录,不具有客观性,法院不予采信,判令张某限期归还欠款6万元。

案情

欠钱多年不还被起诉

2013年4月10日,张某向李某借款6万元整,一直尚未还款。随后,双方对还款一事进行私下协商,张某写下借条一张阐明借款事实及承诺还款日期。

2018年12月21日,张某向李某手写了1张借条,约定于2019年6月底前将6万元欠款还清,如果逾期不还,将按银行利息的4倍收取违约金。

然而,张某逾期仍迟迟未还款。这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追讨借款无果。无奈之下,李某拿着张某写下的借条来到法院,将其告上了法庭。

2020年11月4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和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张某向李某借到现金6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9年6月底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利息银行利息的四倍,此款是2013年4月10日借款。”因张某未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

对于李某的起诉,张某辩称,李某诉请不属实,双方不存在任何的经济往来,借条是受李某胁迫出具的意见。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某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并对借款的原因、借款经过等进行了合理说明,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张某辩称双方并无经济往来,借条是受李某胁迫出具的意见,但张某仅提供了证人田某的证言,没有报警记录等佐证材料印证,不具有客观性,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依照相关法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

借贷须签订协议约定细则

结合此案,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利姣在采访中表示,本案判决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举证证明了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而被告张某虽然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是受李某胁迫写下的欠条,但张某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被告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是受胁迫而写下的欠条,其辩驳理由不能成立,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其说法。

结合实际生活中的借贷关系,李利姣提醒,在发生借贷时,如是出借方,最好是在出借时就要求借款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清楚所有涉及的事项,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何种方式交付借款、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而如果是借款方,应当注意签订《借款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如并不真实,不应签字;如果受胁迫签字,过后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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