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不认 借款7年未还 海口一男子被诉竟称借条为受胁迫所写,法院不予采信判令还钱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海口男子张某不仅欠债7年不还,被告上法庭了还狡辩与债主无经济往来,甚至不承认自己曾写下过借条,辩称是受债主胁迫所写。法院认为张某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没有报警记录,不具有客观性,法院不予采信,判令张某限期归还欠款6万元。
案情
欠钱多年不还被起诉
2013年4月10日,张某向李某借款6万元整,一直尚未还款。随后,双方对还款一事进行私下协商,张某写下借条一张阐明借款事实及承诺还款日期。
2018年12月21日,张某向李某手写了1张借条,约定于2019年6月底前将6万元欠款还清,如果逾期不还,将按银行利息的4倍收取违约金。
然而,张某逾期仍迟迟未还款。这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追讨借款无果。无奈之下,李某拿着张某写下的借条来到法院,将其告上了法庭。
2020年11月4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和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张某向李某借到现金6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9年6月底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利息银行利息的四倍,此款是2013年4月10日借款。”因张某未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
对于李某的起诉,张某辩称,李某诉请不属实,双方不存在任何的经济往来,借条是受李某胁迫出具的意见。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某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并对借款的原因、借款经过等进行了合理说明,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张某辩称双方并无经济往来,借条是受李某胁迫出具的意见,但张某仅提供了证人田某的证言,没有报警记录等佐证材料印证,不具有客观性,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依照相关法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
借贷须签订协议约定细则
结合此案,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利姣在采访中表示,本案判决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举证证明了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而被告张某虽然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是受李某胁迫写下的欠条,但张某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被告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是受胁迫而写下的欠条,其辩驳理由不能成立,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其说法。
结合实际生活中的借贷关系,李利姣提醒,在发生借贷时,如是出借方,最好是在出借时就要求借款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清楚所有涉及的事项,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何种方式交付借款、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而如果是借款方,应当注意签订《借款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如并不真实,不应签字;如果受胁迫签字,过后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新闻推荐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陈超超通讯员杨上明)5月12日,海口铁路公安处雷州车站派出所组织全体民警积极开展实战大练兵队列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