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卖房骗钱 海口一男子诈骗80万余元获刑9年4个月
■本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通讯员王倩
为了诈骗他人钱财,海口一男子梁某昌竟敢伪造公司印章、认购协议、收据等材料。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公开进行审理,以梁某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3万元;责令梁某昌退还被害人潘某56万元;退还被害人王某罗14万元。
男子诈骗签合同造假印章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昌诈骗的事实为,2014年5月,梁某昌谎称其姐夫郭某可以帮忙办理入职某公司事宜,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建设银行处,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骗取王某罗10万元。2015年年初,梁某昌又以同样的借口骗取王某罗8万元,后梁某昌将骗取的18万元挥霍。因梁某昌没有能力办理被害人委托事项,王某罗找梁某昌还钱,梁某昌于2015年6月向王某罗出具借条并退还4万元后逃匿。
梁某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为,2017年2月,海南文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海南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代理销售海南省文昌市某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商品房,某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随后又委托海南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进行分销。2017年7月,某科技公司员工孙某将潘某推荐给当时在某科技公司负责销售某房地产项目的梁某昌。之后,梁某昌以办理某房地产项目某房事宜为由,冒用某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名义骗潘某签订购房合同,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内,以支付购房款为名骗取潘某68万元。后梁某昌将其中的12万元作为佣金付给孙某,其余款项被其个人挥霍。
被数罪并罚判刑9年4个月
梁某昌骗取潘某购房款后,为拖延时间避免事情败露,谎称房已被收回,可以帮潘某购买同项目的某号房,并伪造某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的财务用章、认购协议、收据等材料让潘某签字。2018年7月,潘某仍未收到房子,于是到某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咨询,得知梁某昌根本没有帮其办理购房事宜。梁某昌也当场承认自己诈骗和伪造某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印章的事实并出具于2018年7月19日之前还钱的承诺书,事后梁某昌并未还钱且逃匿,潘某遂报案。2020年5月7日,梁某昌在海口市龙华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8年7月,孙某向潘某承诺归还12万元,至2020年4月,孙某已归还潘某人民币9万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王某罗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潘某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梁某昌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梁某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此,美兰区法院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小知识: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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