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本报5月22日讯(记者陈钰婷)5月20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对有关单位做出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1年海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单位共118家。《通知》明确,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其中,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通知》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并对公开的环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通知》强调,重点排污单位应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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