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面前坡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棚改范围外市政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面前坡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棚改范围外市政道路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棚改范围外市政道路,具体规划范围如下(以规划红线为准):
1、南沙一路,位于金宇街道办事处辖区,设计起点龙昆南路(规划路口临近海秀快速路立交桥),终点衔接面前坡规划路,红线规划宽为20米,全长约601.27米。
2、南沙路二路,位于金宇街道办事处辖区,设计起点南沙路(规划路喇叭口旁边临近新华书店即海南图书商厦),终点衔接面前坡规划路,红线规划宽为20米,全长约504.03米。
3、昌茂路(昌茂东路),位于金宇街道办事处辖区,设计起点龙昆南路(规划路喇叭口旁边临近龙昆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点衔接面前坡规划路,红线规划宽为20米,全长约461.02米。
4、明月路,位于大同街道办事处辖区,设计起点正义路与明月路交界处,终点衔接现状南沙路,红线规划宽为20米,全长约282.77米。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办事处、大同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10号面前坡棚改指挥部,电话:0898-66523100
六、征收补偿标准:本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面前坡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棚改范围外市政道路(南沙一路、南沙二路、明月路、昌茂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签约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24日。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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