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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0万4年未还,被告上法庭不认账 法院: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可作证

法制时报 2021-05-28 07:55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随着网络支付工具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消费或借贷。诚信是做人之根本,可轩某的行为着实显得不厚道。轩某欠债10万元4年不还,被告上了法庭还狡辩没有借据,不是个人借款所为。债主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转账等记录证明轩某借款事实获法院支持,认为足以确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令轩某限期归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

案情:

欠钱不还被起诉不认账

2016年9月23日,轩某提出向程某借款10万元。出于对轩某的信任,程某在未签订任何字据的情况下,将这笔借款汇入轩某的个人银行卡,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然而,快2年了,轩某却丝毫未有还款意思。这下,程某着急了。

2018年4月7日,程某给轩某发微信、打电话,多次催要欠款,可轩某却找了各种理由拖延。就这样,这笔欠款又被拖欠了一年多。

无奈之下,程某将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轩某还钱。

“我没有找他借过钱,我又没写过借据也没有借款手续。”面对起诉,轩某辩称,程某提交给法庭的双方微信通话记录和汇款手续,证明不了双方是借款关系。

轩某辩解道:“我收下他(程某)这10万元,是代表江苏某工程公司某地块项目部收的工程合同定金,不是我的个人借款。”

轩某称,2016年9月18日,程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轩某作为该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签字。程某向他转款10万元定金,是基于履行该协议,他与程某之间从没协商过借款事项。“如果是我个人借款,程某肯定会让我出具借据。现在拿不到钱,应该去起诉这家公司。”

法院: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可确定借贷关系

2020年5月14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程某给轩某转账100000元。程某于2018年4月7日起通过微信向轩某多次催要欠款,但轩某一直未偿还借款,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法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程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确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程某要求轩某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轩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轩某向程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依照相关法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提醒:

电子数据须保持完整

结合此案,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利姣在采访中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而微信聊天记录是通信信息的一种。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聊天内容如果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那是最便捷的,如若不然可能还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对方微信账号的个人信息。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对此,李利姣建议,如果我们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此外,李利姣提醒,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我们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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