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兽药残留量超标4倍 一猪肉摊被公安机关查处
猪肉兽药残留量超标4倍一猪肉摊被公安机关查处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徐明锋)6月15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口秀英蒋安胜猪肉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猪肉,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查处。
据介绍,3月1日,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单位对海口秀英蒋安胜猪肉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丰南市场内蒋安胜猪肉摊)经营的半肥瘦肉进行抽检。4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收到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滋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中产生蓄积,当达到一定量时,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于6月15日发布的不合格抽检(猪肉)核查处置情况公告指出,经初步调查,该批次猪肉半肥瘦肉磺胺类(总量)项目实测值为497滋g/kg,标准指标为≤100滋g/kg,超出标准4倍。
同时,依据琼高法联〔2016〕6号《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家或地方没有规定的,一般理解为超出国家或地方限量标准的一倍,故蒋安胜猪肉摊销售的该批次猪肉半肥瘦肉超出国家标准限量一倍,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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