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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拒交接 罚得更重了逾期退出每月最高罚5万元,改为每日罚5000元 律师建议:撤换物业涉及合同,也要兼顾物业的合法权益,形成合理的退出机制

南国都市报 2021-06-16 08:55

文博府A区小区新老物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监控截图)

不少小区更换物业都要经过一番纠纷和撕扯,甚至造成新老物业人员、老物业与业主之间发生冲突。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针对物业退出机制作出了规定:物业不能以业主欠费或对业主表决有异议而拒绝退场和交接,主管部门可责令交接,逾期不退场可罚款5000元/天。业内人士认为新规细化了多部门针对物业退出机制的作为是进步,但仍需细则作支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康景

案例

海口港湾花园新老物业

交接遇阻出现人员对峙

“小区物业管理比较混乱,设施设备损坏不及时修,安保也不到位,业主意见比较大。”近日,海口美兰区港湾花园小区业主称,小区2020年3月成立业委会后要求物业按照要求整改,但物业迟迟不落实。2020年12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重新选聘物业。2021年5月选聘新物业公司并签订合同,业委会随后通知老物业交接。

“交接日期到了,新物业40名人员到场与老物业人员发生对峙,有约70名业主到场声援新物业。”小区业委会主任周先生说,但老物业仍不同意退场和交接。

据介绍,当时老物业因为对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异议,处于诉讼阶段,街道办暂未对小区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和签订新服务合同进行备案。

派出所组织新老物业人员和业委会代表,以及街道社区人员开协调会,了解各方诉求以针对性做工作。经过多次协调,辖区派出所负责人向老物业客观分析情势,同时争取得新物业公司对老物业关于“业主欠费”的诉求的理解,由新物业公司“打包”支付“欠费”,老物业权衡后最终同意和谐办理交接并退出。

走访

物业交接起纠纷成常态

实际上,港湾花园小区的新老物业交接矛盾只是一个缩影。记者走访和梳理发现,老物业以“业主欠费,物业损失重”“业主大会表决不合法,选聘程序不符要求”等为由而拒绝交接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导致新老物业交接发生纠纷、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成为常态。

海口新世界花园小区2019年组织业主大会表决更换物业,部分业主质疑业委会在操作授权表决过程存在造假,业委会多次组织新物业公司欲进场,引发冲突,撤换物业问题两年仍未解决。

2018年11月,南滨骏园小区业委会组织撤换物业,老物业因质疑业委会选聘新物业程序不合法,拒绝交接,还把提出质疑的业主踢出群聊。

2019年,海口夏威夷小区业委会组织撤换物业,被几十位业主质疑发现不少票存在同一人签字的问题,部分业主与老物业反对交接,业委会带新物业欲强行进场,双方发生冲突,人员受伤,业委会成员和业主4人被行政拘留15天。

海口文博府A区,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撤换物业,被部分业主质疑议题设置违法,并起诉业委会,小区多次发生冲突……

观点

物业的合理诉求也要考虑

应出台配套细则作为支撑

对于新《条例》中关于物业退出机制新修订的内容,海口市物业协会秘书长黄鸿儒表示,新规细化了多部门作为方面的分工,对物业拒绝交接和退场的行为,明确了哪些部门可以责令物业交接和退场,一定程度可以避免部门间的推诿,同时增加公安机关的协助,是一种进步。“但是,一方面也需要考虑物业企业的合理诉求,同时应该出台配套的细则,比如哪些情况下什么部门可以强制要求物业需要先退场,如果没有细则作为支撑,物业即便面临处罚,也很可能坚持打官司,这样也会导致交接时间拖得更长。”黄鸿儒说。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则认为,新修订的物管条例在一些细则上有所增加和强化,但小区撤换和选聘物业的主体还是小区业主和业委会,这涉及合同,物业的交接和退出还应该在合同中具体呈现和规定,同时也要兼顾物业的合法权益,形成合理的退出机制。“与此同时,应该建立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对于不按规定交接和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降低其信用评级。”陈建说。

新规

物业拒交接处罚升级

关键词:违规行为

增加不能以“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拒绝退出

●修订前

旧版《条例》中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

●修订后

新《条例》在物业退出机制上作了更细的规定和补充:在原来不能以业主欠费等为由的基础上,增加了不能以“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关键词:处罚规定

逾期退出每月最高罚5万升级为每日罚5000元

●修订前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视不同情形,按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3个月仍不移交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修订后

新《条例》规定细化并增加了各部门作为的分工内容,强调业主权益的保护。

物业服务人拒绝移交、退出的,业主有权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维持退出前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移交;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数处每日5000元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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