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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从14楼病房阳台跳楼身亡家属告医院索赔80多万法院:医院无过失,驳回请求

南国都市报 2021-06-16 09:17

探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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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初,海南一女子在医院住院期间,从14楼病房的阳台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她的这一举动让父母悲痛不已。事后女子的父母认为,医院对于孩子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0多万元。不过法院一审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天宇

女子医院内自杀

家属索赔80多万

2020年5月31日,33岁的刘娜因出现头晕伴四肢无力等症状到海南某医院诊治,并于当晚入住该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治疗。

刘娜入院当晚,医院使用相关药物予以改善头晕、改善睡眠、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同时告知刘娜家属,陪人照顾日常生活,监督刘娜配合医护人员治疗。

6月2日晚上,意外发生了。当时刘娜向陪护的家属称其到病房阳台的卫生间洗衣服,陪护家属未跟随。23时左右,医护人员在病房找不到刘娜,遂下楼寻找,发现刘娜躺在一楼草地上。23时15分,医院宣布刘娜临床死亡。警方调查后认定刘娜系跳楼自杀。医院对刘娜的最后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抑郁状态、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

刘娜一生未婚,也没有生育子女,之前曾担任收银员,两年前因恋爱不顺利独自在家时服食杀鼠剂自杀,被送到事发医院处治疗后痊愈出院。此后刘娜不再出去工作,一直在家做家务,期间曾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但刘娜觉得吃药身体不舒服没有继续服用,之后也没有再去看病治疗,直至这次因精神不好、食欲不佳而来事发医院处治疗。

事发后,刘娜的父母刘军、郭敏向医院索赔遭拒后,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向他们赔偿刘娜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多万元。

家属

医院未提供安全的住院环境

刘娜作为刘军、郭敏的唯一女儿,其去世给两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刘娜的父母认为,医院作为一家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对于患有抑郁症且有过自杀经历的刘娜,应当预见到刘娜具有自杀倾向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医院在收治刘娜之后,并没有按照规定保护患者人身安全。医院为刘娜提供的住院病房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刘娜住院的病房位于14楼,病房的阳台并未安装防护网等防护措施,为刘娜的自杀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刘娜最终从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阳台上自杀,医院对此具有重大过错。

“医院并没有对刘娜自杀风险进行评估的记录,也没有相关防范措施的记录,无法保障刘娜人身安全,这是致使刘娜自杀的重要因素。”刘娜的父母称,医院自始至终未告知家属刘娜的精神状况及自伤自杀的风险,更未提醒家属加强对刘娜的看护,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

诊疗、护理措施尽到注意义务

涉事医院认为,医院所采取的诊疗、护理措施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刘娜的自杀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与安全保障义务无关,系刘娜自杀行为造成。

“根据刘娜住院病历提示,医院从未给刘娜下"抑郁症"的诊断。根据医学诊疗规范可以得知,抑郁症是抑郁障碍的一种典型情况,属于一种精神疾病,但病历中记载的"抑郁状态"只是对患者懒言少语等症状的描述,如要明确患者为"抑郁症"还要进行专业的焦虑、抑郁等情绪量表评估结果和心理科医生专业评估。但患方拒绝进行焦虑、抑郁等情绪量表评估。”医院辩称,刘娜住院时,刘娜的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亦没有提供刘娜抑郁症的专科诊断和就诊病历。患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导致被告难以明确诊断,据刘娜症状体征及检查结果也不足以诊断为“抑郁症”,故医院无须按照精神病人的要求给予相应控制治疗。

此外,医院认为,病房建筑符合医院建筑规范,护栏超过1.3米,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安全要求。故刘娜父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

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属于自杀性行为

针对此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在刘娜入院时、入院后,其本人及家属没有告知医护人员刘娜此前服食杀鼠剂是因恋爱受挫自杀,要求医疗机构在正常情况下作出患者自杀的预估并高度注意防范患者自杀,显然也是过于苛求的。鉴于刘娜头晕伴四肢乏力、患有低钾血症和小脑萎缩、存在抑郁状态,医院方予以一级护理,并告知患者家属陪人照顾患者日常生活、监督患者配合医护人员治疗,已按诊疗规范要求对刘娜给予必要的关注、告知,履行相应的职责,未见存在过失。

法院认为,被告的护理人员在对患者刘娜进行诊疗过程中,已按诊疗规范要求对患者刘娜履行了诊疗、看护职责,不存在医疗过失;本案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安排刘娜入住的病房阳台存在违反安全保障要求之处,被告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过失;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刘娜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刘娜从病房阳台翻越护栏跳下致死,属于自杀性行为,事发突然,其家属作为病房全程陪护、跟随的成年家属亦无法阻止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要求作为普通医疗机构的被告对该自杀后果承担防护不当的责任,显然已超出其注意义务之限度。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军、郭敏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

说法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针对此案,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雯表示,本案的性质属于侵权纠纷,因案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即2021年1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

李雯称,对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还有一些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因本案属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侵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条件包括: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李雯说,《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如果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且经法庭质证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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