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救助犯罪的未成年人?
针对此事,三亚日报记者采访了三亚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站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师咸卿。师咸卿称,青少年产生盗窃行为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认知方面,当事人可能还没有清晰的法律意识。其次,该案件的李某和董某都是由于物质生活上的贫乏才导致了偷盗行为,这是一种客观方面的刺激。另外,两个青少年所处的家庭教育环境不是很理想,缺乏相应的管教。面对这种情况,社会方面要做出相应的努力。首先要加强社会教育、文化教育,让未成年人回归校园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增加青少年对社会规范的认知;除此之外,家庭方面应该给予关注和帮助,在惩罚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心理疏通辅导。
让孩子从小形成良好习惯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郭中元表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罪名负刑事责任。而不满14周岁的人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应负刑事责任。而李某因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郭中元说,如果未成年人幼时沾染小偷小摸的恶习,容易形成固定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再加之销赃渠道畅通无阻,很容易使未成年人盗窃失去最后的制约,沦为惯犯。而预防未成年犯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时刻注意孩子的一言一行,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学校应加强对有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心理疏导,同时要普及法律知识等。
(见习记者张潇烜记者吴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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