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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财产逃避赔偿不予减刑海南省检察机关一财产刑执行检察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优秀案例

法制时报 2018-07-05 09:03

省检察院原检察员符丽萍向记者回顾案件办理过程 记者高凌 摄□本报记者陈敏

2016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省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共同附带民事赔偿12.5万余元的罪犯黄宏毛被刑罚执行机关乐东监狱提请减刑,省检察院依职权组织审查。经核实,黄宏毛具备完全履行财产刑执行能力,但未依法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依法作出检察建议书,对黄宏毛不予减刑。检察建议被省高院采纳。

此后,该财产刑执行检察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优秀案例。

日前,记者前往省检察院采访了承办该案的省检察院原检察员符丽萍。

审查发现财产刑未执行到位

罪犯黄宏毛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9日入监教育,2012年9月28日分流至乐东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刑罚执行机关乐东监狱首次向省高院提请将罪犯黄宏毛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

省检二分院驻监检察室开展了刑罚变更执行同步检察,认为提请减刑幅度过大,不同意乐东监狱呈报的减刑幅度。

2016年5月,省检察院原检察员符丽萍审查罪犯黄宏毛的减刑提请材料发现,黄宏毛附带民事赔偿12.5万余元未执行到位,“罪犯为何8年来未履行民事赔偿,难道是无财产可执行吗?”带着疑问,符丽萍与同事开始深入调查。

“我们接到这个通知时,离出庭不到4天,时间非常紧迫。”符丽萍说。

短时间查明罪犯有履行能力

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通过结合驻狱检察室日常检察情况、审核执行机关提请案件材料和自行调查取证开展工作。符丽萍了解到,黄宏毛以陵水法院下达的财产刑终结执行裁定书为由,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但裁定书并没有表明黄宏毛没有赔偿能力。

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联合陵水县检察院展开调查。“我们通过村委会干部了解到,黄宏毛及其父亲、叔叔等6人因土地征收获得补偿款46万余元。”符丽萍告诉记者,还发现黄宏毛家有新建住房一栋,用于自住和出租,有房租和投资收入。

符丽萍还发现,自2012年11月至2016年5月底,除了监狱正常伙食、就医保障外,黄宏毛平均月消费245元,这进一步明确了黄宏毛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光调查他的家庭财产情况,我们检察官花了整整2天时间。”符丽萍回忆说,他们先后两次来回奔波130多公里,到黄宏毛家所在的英州镇大坡村调查。

案件审结促进规范执法

2016年5月31日,黄宏毛减刑案开庭审理,省检察院当庭发表意见:“黄宏毛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主观上还不能彻底地认罪服法,不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同意减刑。”

针对省检察院提出的减刑意见,省高院予以采纳,于2016年6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宏毛不予减刑。

“此案成功结案,对参加旁听的罪犯起到法制教育和震慑作用。”符丽萍告诉记者,对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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