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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农村低保对象“自强行动计划” 低保户可享受与贫困户相当产业扶持政策

海口日报 2018-07-05 21:20

本报7月4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实施农村低保对象产业扶持“自强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时,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财政资金贴息政策。市县建立的贫困户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要向农村低保对象延伸。

为进一步激发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的内生动力,海南决定在全省实施农村低保对象产业扶持“自强行动计划”。《通知》要求市县在今年7月底前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的产业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检查,因人因户制定产业帮扶计划,建立产业帮扶台账。脱贫攻坚期间帮扶政策按低保对象动态调整实施,2018年底帮扶面达到70%,2019年帮扶面达到100%,2020年巩固提升。

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发展产业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优先从历年结余的低保专项资金、盘活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存量资金中安排。企业、共享农庄、合作社、家庭农场、致富能人等经营主体在带贫减贫时,要把当地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带动范围,实行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带动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确保产业扶贫政策全覆盖。省、市县、乡镇农业科技服务团(“农老师”)要把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培训、田间学校、远程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帮扶,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都能掌握相关实用技术。

《通知》明确,市县建立的贫困户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要向农村低保对象延伸。各级商务、农业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农村低保对象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从事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安排就业岗位时要优先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并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市县要采取政府、企业和合作社(或村集体)共同出资的模式,将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光伏产业帮扶对象。脱贫攻坚期间,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强行动计划”获得一定的收入后,可按政策退出低保户,但继续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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