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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经适房转移登记须补缴土地价款

海南日报 2018-07-17 22:35

本报海口7月16日讯(记者陈雪怡通讯员尹建军)记者今天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该厅于日前印发相关通知并作了详细说明,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通知,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形成并经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房产测量等成果,应当继续沿用,对缺少空间坐标数据或有错误的,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安排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补充调查测量。

关于土地面积分摊方法,各市县在办理土地分摊业务时,按单幢楼房占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方法为:单户房屋的建筑面积×(整幢楼占地面积/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对楼幢占用土地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在办理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记“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公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建筑面积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如果购房人拥有所在宗地为划拨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土地价款如何计算?

据了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划拨土地依照规定办理土地面积分摊后,对个人房屋转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价款由购房人依据土地分摊结果,按照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补交。房屋产权经多次转移而相应土地使用权未一并转移登记的情形,土地价款由最后一手交易的购房人承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后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土地分割出让后,土地出让年限又如何计算?

按照要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70年。

此外,关于原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楼房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商业及住宅所占土地比例和土地分摊等问题,若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商业和住宅所占土地比例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分商业和住宅占地面积和比例。若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商业和住宅所占土地比例的,根据规划验收文件确定商业和住宅所占土地比例(即批准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分别占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该类楼房办理土地分摊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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