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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26项举措对改革框架“精装修”

法制时报 2018-08-09 11:19

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列席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黄叶华 摄□本报记者陈敏通讯员崔善红

“改革以来,法院审判质效、队伍能力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不断增强。”省高院院长陈凤超在今年海南省“两会”上表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改革就像建一座大厦,主体框架建完之后能不能入住、能不能让人住起来舒服,要通过改革"精装修"来实现。”

据了解,2014年,海南成为全国首批七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海南法院在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取消了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了“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截至目前完成了67项司法改革任务,海南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上半年,海南法院从细处着手,立足于司法改革的“精装修”,着力于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生根,积极推进法官权益保障制度改革、修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26项改革事项,成立了省高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建立司改台账,明确了26项改革事项,并确定每一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

解除法官后顾之忧

判决遭报复、办案受骚扰……如今法官终于摆脱这些糟心事。

2018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海南省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施意见》,完善司法人员履职受侵害的应对和处理机制,补齐了海南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一短板。

据调研数据统计,2012年以来,海南各级法院发生暴力抗法或法官遭受威胁事件5000余次,司法体制改革后该问题有所好转但仍不容忽视,主要问题集中在安保检查环节、对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实施违法行为和言论、工作时间之外滞留法院和司法人员或近亲属遭受侵害等。

针对某些案件当事人利用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假借举报之名行影响案件办理之实的问题,《意见》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投诉澄清查处机制,主要是针对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救济,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今后,将不必担心在依法办案中受到外在干扰,也不必担心因依法履职而遭受侮辱诽谤。”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王丹丹说。

“《意见》的出台,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蔡建新表示,《意见》及时回应了海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广大司法人员的普遍关切,对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各项权利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完善司法人员履职受侵害的应对和处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机构和职责,在法院外部和内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保障、依法履职的合力。

修订规则助力司改

7月6日,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陈凤超主持召开省高院2018年第1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省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路志强依法列席会议,并发表检察机关意见。这是海南省省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以后这项工作将进入常态化。

5月28日,省高院通过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重新修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及宏观业务指导的职能,深化了审判委员会改革创新。

《规则》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其中明确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为了提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质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中增加了“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为保证审判委员会讨论质量,充分保障委员发表意见的权利,《规则》还对审判委员会的发言顺序进行细化,规定“案件由主审法官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可以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委员按职级高的后发言的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同时增加了“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在听取主审法官汇报后,主持人应当询问检察院列席人员意见”。

据了解,修订《规则》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规则的出台使该院司法审判改革又向纵深迈进了一大步。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曾繁深表示,修改审判委员会规则意义在于:一是使法官的司法责任落到实处,真正建立起“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这次修改,限缩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限缩在重大、疑难案件和新型案件等六大类案件,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矛盾上交、不愿承担责任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它实现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转变。审委会由于存在着不能聆庭审判的“天然缺陷”,一直为业界所诟病。这次审判委员会规则的修订,就是要把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从微观案件的审判到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及宏观业务指导的转变;三是增强了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的可操作性。这次修改明确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题程序,审查把关的责任单位、委员的发言顺序,特别是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使审委会讨论案件和议事程序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确。

明确了惩戒事由

7月24日,省高院对外宣布,经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小组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印发全省各级法院实施,这标志着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又向前迈出了坚实一步。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惩戒制度,确保法官廉洁高效、忠于职守,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

《法官惩戒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当中明确规定了惩戒事由和非惩戒事由,规定对法官惩戒的前提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从惩戒原则和惩戒主体上对法官惩戒豁免作出规定;规定了对法官作出惩戒应该遵守的程序等。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今年海南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的一项主要内容,旨在适应“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进一步划定了法官权力界限,确保违法审判必受责任追究,从而倒逼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效防治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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