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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赖“亮剑”!海南一中院及辖区法院3年来司法拘留186名被执行人为“躲债”用女友名义包虾塘男子被司法拘留10天,乖乖还钱

南国都市报 2018-09-16 17:13

南国都市报9月15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屈江华)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2016年至2018年9月11日,该院及辖区法院共执行到位金额36亿余元,对186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对9717人限制消费,将4686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省一中院同时公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执行不能的案例,以及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控、“强制执行措施”、“善意执行”、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例等。

用女友名义承包虾塘规避执行

男子被司法拘留后还钱

郭某某与张某某约定合伙承包经营虾塘,并订立了合伙协议。后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令张某某向郭某某支付退合伙款16万余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到执行阶段后,法院多方查询,未能查询到张某某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张某某,对方称其因做生意失败,现靠给别人打工维持生计,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认为,张某某作了虚假陈述,并称张某某为逃避执行,以同居女友王某名义承包经营虾塘,具有可观的收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承包经营的虾塘收入。法院调查发现,该虾塘承包合同由案外人王某签订,无证据证明王某与张某某的关系,执行陷入僵局。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张某某随时有返回香港的可能,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境。张某某欲从深圳赴香港,在过关时被告知无法出境并返回海南。随后,法院了解到张某某对外称其是虾塘的经营者,执行法官再次找到张某某,张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针对张某某不如实申报财产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拘留10日。在实施拘留中,张某某迫于司法威慑力,终于承认其是虾塘的实际经营者,并当场通知该虾塘的名义经营者王某缴纳了全部执行款。

垃圾收集站建在他人宅基地

案件执行中政府主动拆除还地

2004年11月3日,海南某市政府向台湾居民吴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10月,吴某申请了建房手续,但未建房。

2012年12月28日,该市规划局作为建设业主,在吴某的宅基地上建设垃圾收集站,并于2014年1月投入使用。吴某向该市政府反映宅基地被占用问题,未得到解决。吴某向省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建设局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终审判令被告建设局执行拆除吴某《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赔偿2418.74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于2018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建设局自行拆除垃圾收集站并赔偿吴某损失。涉事的市政府高度重视该案,分管副市长上门拜访申请执行人吴某,表达因政府部门违规占用其土地的歉意,并提出采取等价置换土地方式为吴某置换土地,建设局还及时支付了赔偿款。考虑到垃圾收集站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减少损失,法院执组织双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涉事建设局自行拆除占用土地上的垃圾收集站,恢复土地原状,法院将涉案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

账户有7000元欠罚金2000元

服刑人员申请减刑未被批准

黄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以服刑人员黄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经查,黄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仅缴纳罚金3000元,剩余罚金2000元至今未缴纳。该犯在刑罚考核期内账户尚有余额7163.07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尚有罚金2000元至今未缴纳,其账户有余额7163.07元,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海南省第一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此后,黄某某全额缴纳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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