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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制定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1年发生3起一般事故 市县长将被约谈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8-09-21 03:0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李兴民)为规范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减少事故发生,省住建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办法》说,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

《办法》要求: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建局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县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住建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接受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市县住建局应在市县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市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省住建厅。

《办法》指出:1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住建厅分管副厅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住建厅厅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分管副市(县)长;1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责任故的,由分管省住建厅的副省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长。

《办法》强调:省住建厅和市县住建局对事故进行处理后,应根据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和“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在处罚(处理)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集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对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类执业注册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公开通报。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参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住建局应实行严格监管,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在岗履职情况,每3个月将监管情况报省住建厅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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