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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删除公职人员超生辞退规定

海口日报 2018-10-12 07:46

10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公职人中超生要辞退的规定。

1989年3月11日,刚刚建省不到一年的海南省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年10月27日,省一届人大常委会修改该《条例》,规定:国家公职干部、职工(包括少数民族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双方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对超计划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通过《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条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05年8月31日,海南省政府通过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明确:国家公职人员不符合再生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有关部门核定或者批准生育的,除收回核定或者批准的生育证明外,对夫妻双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已生育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4年5月30日、2016年3月31日两次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续了对有关公职人员超生处罚的规定。此次修改后,海南省删除了对公职人员超生处分的处罚。相关条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海南还删去了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流动人口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的硬性要求,删除了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提交婚育证明的义务,规定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和纸质婚育证明具有同等效力。此外,海南还将“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扩大到“夫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子女中有残疾”。修改也充分吸收了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讯员刘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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