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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如何退?海南“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 时限不少于 30天,邮费买家支付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8-11-01 01:2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徐明锋)“无理由退货”如何退?退货条件有哪些?“无理由退货”后,运费由谁来承担?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关于《海南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18年11月10日。《指引》表示,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30天(含30天),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退货时限不少于30天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

商报记者注意到,“退货时限(30天以内,含30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内容被写进《指引》,明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30天以内,含30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

《指引》要求,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进行公开展示,为消费者提供指引;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本店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时限及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等注意事项。

对于“无理由退货”后退回来的商品,《指引》也要求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指引》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无理由退货商品、提供消费者购物票证时,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配送类商品退货期限以消费者实签次日起计算

对于“无理由退货”的如何退等问题,《指引》也作了详细说明。《指引》明确,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

《指引》也明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外,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按原支付方式返还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退款方式上,《指引》支持了“原路退还”的方式,无理由退货要经过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记者还注意到,《指引》指出,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发现消费者存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恶意消费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确认,记录个人诚信档案。

《指引》还指出,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因不履行承诺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公布。

无理由退货怎么退?

退货时限

不少于30天(含30天)。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

退货条件

商品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如何退货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

退款方式

无理由退货要经过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

退货运费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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