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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要求销售企业给新能源汽车备案动力电池质保期至少8年

海南特区报 2018-11-06 09:06

□记者刘兵

本报讯日前,省工信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对相关销售行为和各项承诺进行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在海南省销售的车型,需同时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目录和免税目录;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所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所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示,对消费者负责。

同时,销售企业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

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基本信息,向省商务厅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备案材料。省商务厅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海南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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