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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意见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鼓励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海南特区报 2018-11-07 08:54

本报讯近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印发《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海南省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助力海南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服务国际旅游岛和全域旅游。记者沈丽焕通讯员潘彤彤

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是指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纯电动小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订、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不提供驾驶劳务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A在海南省从事分时租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在海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

2.自有或拥有不低于1000辆以上的纯电动车辆,以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泊位、充电桩、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和维修场地。

3.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自有的网络平台和24小时客服电话。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事故赔付能力。

B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在企业注册地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有统一外观和企业分时租赁标志。

2.座位数4座以上、9座以下。

3.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4.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5.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内饰环保安全、舒适美观。

拟在海南省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营业执照,拟购车辆的数量、型号、装置,以及保险等承诺书,安全管理、质量服务、事故应急救援和赔付、依法依规经营等企业安全、质量责任主体承诺书等材料。

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意见,分时租赁经营者应自取得备案证明起180日内完成车辆投放和车辆备案手续。

C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点评和社会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1.在经营者办公场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公示《分时租赁企业备案证明》、投诉救援电话、收费标准等信息。

2.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对承租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信息进行网上即时查验,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3.分时租赁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应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

推动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

《意见》要求海南各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公安、住建等部门,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公众出行需求、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城市道路资源和停车资源等综合因素,共同推进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分时租赁发展,在分时租赁车辆购置运营以及充电设施、停车泊位建设等方面简化工作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为分时租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分时租赁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发放。

海南省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通过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等形式,推动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分时租赁网点应优先布局于机场、高铁、码头、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实现全岛网络覆盖,为消费者提供“一点租多点还”服务。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通过电子围栏技术、地理信息定位等技术手段,对租赁车辆进行动态布局和智能调度,实现不同时段、不同区域间的车辆供需平衡和合法停放。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履行社会责任,服从经营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的调度和布局调整。鼓励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同时,海南还鼓励商业中心、政务中心、酒店、旅游景点、大型居民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提供停放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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