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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省资源和规划厅就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发布通知 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市县将问责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8-11-14 01:2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李兴民)11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据商报记者了解,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弄虚作假的市县,省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乡村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地方实际,分期分批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优化和提升,村庄规划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着力解决村庄规划不接地气、难以实施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前瞻性,为村庄有序建设和自然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要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和宣讲,引导农户按规划要求有序开展农房报建。

通知指出,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通知强调,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属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对经依法确定集体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的,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应按“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范围内安排。

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对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并可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进一步核实并完善确权登记手续。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应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缩减使用面积。各市县要按照依法依规、以民为本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农房建设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过程跟踪,对领导不重视、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市县,按规定约谈有关责任领导或提请省政府启动问责。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报建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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