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统一执行维修经营备案制
本报11月13日讯(记者陈丽园)近日,省道路运输局印发了《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的通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全省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和许可现场审核流程,统一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
据了解,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是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精神,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即日起,全省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和许可现场审核流程,统一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备案工作流程,《通知》要求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进行备案,备案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并出具《海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备案经营期限: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及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及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有效期为3年。
《通知》要求,对于未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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