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买东西被撞伤 男子获赔11万余元
□记者刘柯娜通讯员谭礼宪
本报讯11月28日,琼中法院开庭审理一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庭判决各被告共同向本案原告王某(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17640.4元。
2017年12月24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王某的父亲王甲因病去世后,王某骑自家摩托车准备到街上购买办理丧事所用的草席。当王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海榆中线163公里加250米路段时,适逢被告王乙家驾驶一辆货车左转变道经过,两车会车时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头部、腿部及全身多处挫裂伤。原告王某先后三次到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手术,花费128671.19元医疗费。
今年8月29日,原告王某向琼中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被告王乙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16258.95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进行的司法鉴定有结果后,琼中法院于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由各被告共计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17640.4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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