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柱设施认领公告
你(单位)在G98环岛高速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高立柱广告设施(见附表),已被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拆除,请各广告设施权属单位自本认领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以上三项复印件盖章)及委托书(原件)到我单位自行认领已拆除的高立柱广告设施。逾期未领取的,我单位将按遗弃物予以处理。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稽查二大队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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