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城家族 律师团队 家事法苑 家庭财务官司系列4 离婚前 别人借她名义买房 离婚时 没有书面约定清楚 离婚后 前夫起诉要分房产 法院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要给
南国都市报“家事法苑”栏目,讲述专业律师办理家族案件故事,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反映世态人情的同时,也让普通大众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和处世经验。
赵欣独自在外打拼养家时,在家的丈夫张磊却出轨了。离婚前,赵欣名下代持了一套房产,但代持收据上没有张磊签字,离婚时他只出具了委托协议,委托处理该房产的购买、处置事宜。但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并未对该房产进行说明,这给赵欣在分割房产的官司中埋下一个“雷”。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
老婆在外挣钱养家
全职奶爸却有了外遇
赵欣和张磊在朋友介绍下相识、相恋、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叫鹏鹏。孩子出生后,由于张磊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高,家里又没有老人帮忙带孩子,渐渐地,张磊开始在家带孩子。光靠赵欣一人的收入养家,日子过得有些紧巴巴。
就在这时,一个在海南的朋友给赵欣介绍了一份出纳的工作,工资是她当时的两倍。收入虽然高,但一旦赵欣到海南工作,夫妻就要两地分居。小两口商量后,赵欣决定接受这份高薪工作。于是,赵欣来到海南打拼,张磊留在老家照顾孩子,每个月赵欣都会给张磊和孩子汇生活费。
刚开始的几年,两人都觉得两地分居没啥问题,赵欣收入高了,一家人的生活质量也提高了,老家县城房价低迷时,他们先后买了3套房产。
张磊没有工作,寒暑假他就带着孩子一起来海南和赵欣团聚。眼看着日子是越来越好了。赵欣甚至计划着,再过几年自己手头有了一些积蓄,就回家和张磊开个夫妻店。
但是渐渐地,张磊的来电少了,假期带孩子来海南玩也总是待几天就想回家,赵欣感觉有点不对劲,老家的姐妹也暗示她要注意家庭。
一次突然“袭击”,赵欣抓到了张磊出轨。一想到自己辛苦在外赚钱,张磊却在家搞外遇,赵欣无法忍受,经协商,她和张磊协议离婚。
协议留给孩子的房产
前夫想卖了做生意
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老家的3套房产一家3口每人一套。但没想到,没过多久,张磊就以想做生意为由,打算把给儿子的那套房产卖了筹本钱,并称赚钱了会再给儿子买更大更好的,赵欣不同意。
为了阻止张磊,赵欣将他诉至法院,张磊败诉。因为这场官司,两人的关系决裂了。
离婚后前夫诉至法院
分她名下的代持房产
赵欣名下在海南有一套代持房产,但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提及。赵欣说,这套房子是一个香港老板借她的名义购买的,还给了她3万元“感谢费”。该老板支付首付后,尾款也是该老板转账给她帮忙偿还,赵欣没有花一分钱。
这套房产的情况,张磊也清楚。两人离婚前,他还先后出具了两份委托协议,委托赵欣全权处理这套房子的购买、处置事宜。但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该房产,当时张磊认为这套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没有对该房产提出任何要求。让赵欣没想到的是,离婚几年后张磊竟然起诉她,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由于证据意识比较淡薄,赵欣之前与张磊关于这套代持房产的相关约定没有书面约定,口头约定也没有录音,因此开庭时她十分被动。首付款是香港老板现金支付,赵欣拿不出转账凭证,虽然按揭款的支付记录清晰,但尾款支付并不清晰。虽然将多笔款项相加与尾款数目对得上,但从事出纳工作的赵欣的账户有很多往来记录,款项均没有备注用途,很难说清楚。唯一拿得出的就是张磊的两份委托声明,但都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出具,香港老板让她代持的收据上也没有张磊的签字。
这些情况对赵欣都极为不利,虽然她极力主张该房产是她借名给他人购买,自己只是代持,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赵欣只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定该套房产是赵欣与张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欣需支付张磊一半的房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离婚时两人全部财产
最好要书面协议清楚
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罗荣表示,对于此案,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经营所得、股票收益、房屋租金、不动产等,原则上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代他人持有房产、股票或者其他财产的,最好签订代持协议,并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否则,如果夫妻一方不认可代持,容易引发纠纷。
第二是关于夫妻间约定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可以约定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另一部分财产可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单独所有。本案中,赵欣在海南打工期间往家里寄钱,通过她的收入家里买了3套房,贡献很大。如果赵欣想将部分财产归属其个人所有,可以跟张磊书面约定,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她个人所有。有了书面约定,可以避免纠纷。
第三是关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中,虽然张磊明知在海南的房子是赵欣代香港老板持有的,但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该套房产做分割约定,且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对该房产作说明。张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再去寻找证据就比较困难。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最好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全部财产都列明,无论是代他人持有的财产,还是没有取得所有权证的财产,无法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也应该留下书面补充协议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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