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露天烧烤最高可罚2万元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26日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禁止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分散供热锅炉、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推广清洁能源汽车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予以处罚或追责。记者林文星
监督管理
禁止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条例》指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通过偷排、漏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擅自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防治措施
五个方面防治大气污染
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逐步淘汰燃煤锅炉等。同时,工(产)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
在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方面,应当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间,以及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行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在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上,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槟榔熏烤加工;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这两个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法律责任
无证超标排放,最高可罚100万元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要求。其中,运输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码头及其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槟榔熏烤的,拆除熏烤工具,没收违法生产的槟榔,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政府禁止的区域或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还将采取按货值金额和按日计罚的方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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