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海南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试行)》民营养老机构应有专业服务团队
南国都市报12月31日讯(记者王子遥)在12月29日召开的海南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政厅通报了《海南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明确了民间运营方应具备条件、确定运营方的程序以及所有权方和运营方权责等内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运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从业经历和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以及无违法违规记录等四项资质。
按照要求,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在无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时,经征求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意见,可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同时,风险保证金按照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计算,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向所有权方逐年缴纳,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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