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办学校5种情形可自行组织清算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南国都市报1月3日讯(记者黄婷)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分流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三)分立、合并;(四)举办者变更;(五)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清算组职责包括: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向学生、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等。
《办法》强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在发布清算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3次公告,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日。清算公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全称、清算原因、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邮箱、清算起止期间、清算组成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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