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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 超标排大气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

法制时报 2019-01-09 07:47

本报讯(记者和婷婷)1月8日下午,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2018年12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间以及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条例》严格限制露天焚烧行为,规定全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在餐饮油烟管控方面,明确城市建成区现有居民住宅楼内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提高了处罚下限,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海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等。

《条例》结合海南省大气污染监督治理实际,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加和补充。《条例》要求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条例》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在上位法基础上做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海南省各相关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细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规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类型进行了补充细化。

《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条例》还对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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