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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可有偿使用

海南特区报 2019-01-19 09:17

本报讯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获得环境污染物排污权证的单位,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海南省现确定的基准价标准为:化学需氧量300元/吨·年、氨氮300元/吨·年、二氧化硫250元/吨·年、氨氮化物250元/吨·年的标准。《通知》指出,排污权交易完全遵循市场供需关系,通过双方协商、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但最低成交价不得低于《通知》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标准。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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