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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环境污染管理办法 环境违法将上“黑名单”

海南特区报 2019-02-24 09:20

□记者林文星

本报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记录、曝光、共享到相关信息平台,并对其限制相关行为。

根据《办法》,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将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一)拒绝、阻挠、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的;(三)在环境违法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的;(四)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同时,存在以下应当被移送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将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移送行政拘留的。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判决已生效的,也将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

对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采取停止执行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或者对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不予批准,以及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2年,期满后“黑名单”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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