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警部门高度重视 曝光案例警示家长学校加强教育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他们的安全更是牵动无数人的心。然而,近年来,中小学生违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偶发交通事故引起了交警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战,切实达到“降事故、保平安”的目标,今天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本报连续曝光4起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关于中小学生违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警示家长、学校等注重学生交通安全。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是交警部门始终高度关注的事情,为了提升社会各界重视程度,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3月11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曝光2起中、小学生因违法驾驶二轮摩托车引起的伤、亡交通事故。
海南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家长、校方能够引以为戒,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要求各地交警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判,积极开展相应专项执法行动。
【事故一:
当事双方均违法
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7年3月30日6时48分许,吴某康(12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入户登记且经检验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沿海口市海甸一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广物地产路段处时,吴某蓉正好沿海甸一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步行,双方避让不及,致使轻便两轮摩托车的右侧刮擦到行人吴某蓉,造成吴某蓉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介绍,当事人吴某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入户登记且经检验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吴某蓉在道路路段上行走,未行走人行道,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等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和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等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吴某康与吴某蓉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二:
违法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死亡
2017年6月5日18时30分许,当事人曾某亮(1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同学朱某壮(13岁)和海某平,沿海口市甲新线由东往西行至该线4公里加210米路段(高黄水库大坝)附近时,因曾某亮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左前轮碰撞上大坝南边的路牙和水泥柱子后连人带车摔倒,造成曾某亮、朱某壮受伤,曾某亮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介绍,当事人曾某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等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曾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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