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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对部分楼盘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禁止房企或中介阻挠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南国都市报 2019-03-15 08:46

南国都市报3月14日讯(记者党朝峰实习生方兰兰)3月14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货款购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新规定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对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经查实将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办理网签或停发预售许可。通知自3月13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通知》要求,各市县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管理,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如在购房中遇到开发商、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多个部门将联合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行为。根据投诉线索,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调査,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一经査实,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办理网签或停发预售许可;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公开曝光,并将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高货款审批效率,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此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委贷银行业务监管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流程及服务网点等内容的宣传。

鉴于部分职工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职工需求,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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